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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和推荐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来源:中国药学会    发布时间:2007-0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关于中国药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的规定,经报中国科协批准,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22次全代会)定于2007年在北京召开。为做好22次全代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选举与推荐工作,现将中国药学会21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举22次全代会代表

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依据《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附件1)的规定选举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选举代表时,应按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分配名额,经各地药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应经专业委员会会议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方面的代表,由中国药学会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产生。

二、推荐22次全代会理事候选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附件2)的规定推荐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推荐理事候选人时,应按照《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的分配名额,经各地药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推荐产生。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候选人,应经专业委员会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民主推荐产生。

其他方面的理事候选人,由中国药学会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产生。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22次全代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选举与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保证代表和理事候选人选举与推荐质量。

(二)代表选举产生后,原则上不再更换。如确需调整,要按照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并将调整后的代表材料,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上报22次全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理事候选人必须从代表中产生。根据22次全代会筹备工作方案,新一届理事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原则,推荐理事候选人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新候选人。

(四)选举产生的代表需要填写《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附件3),分别由选举单位和代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国药学会两份。

(五)推荐产生的理事候选人除填写《代表登记表》外,还需要填写《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候选人登记表》(附件4),分别由推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国药学会两份。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应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包括姓名、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07年1月30日前报中国药学会组织工作部。代表和理事候选人选举与推荐情况(包括代表和理事登记表、组织程序、存在问题等),于2007年2月28日前报书面(包括电子版)报22次全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核。

(七)凡填写《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和《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候选人登记表》,除按上述要求报送2份材料外,需各提交1份电子版文稿发至中国药学会电子信箱:E-mail:cpa22@cpa.org.cn。

(八)联系方式

22次全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四号建外HOSO九号楼1802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58699273、58699278-802/803

传真:(010)58699273

联系人:张茳


附件:1、2、3、4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


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和《中国药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第21次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并结合中国药学会发展与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名额

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350名,特邀代表(中央各有关部、委、局领导及专家等)30名,共计380名。

(二)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中国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学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直属单位,国家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香港、澳门药学会,医药企事业单位选举或协商推荐代表,共350人,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1、中国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代表是根据委员人数多少进行分配的,计75名(见附件1)。

2、凡已完成会员重新登记的药学会,人数在1000人以下,分配3个代表名额;人数在1000人以上者除上述3个名额外,每满500名会员分配1个代表名额,但总数不超过12个代表名额;尚未完成会员登记工作的药学会,分配2个代表名额;香港、澳门药学会各分配2个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总数为188名。

3、国家卫生部代表2名。

4、总后卫生部代表2名。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表2名。

6、医药企事业单位代表50名。

7、中国药学会第21届名誉理事长,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12名。

8、机动代表名额19个。

(三)代表产生办法

1、各专业委员会代表由本专业委员会协商选举产生。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学会代表由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单位、国家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香港药学会、澳门药学会的代表,由中国药学会与该单位协商确定;医药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由中国药学会商拟推荐代表所在单位确定。

4、中国药学会第21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为当然代表(含在各项分配名额中)。

(四)代表条件

1、必须是中国药学会会员,高级会员优先。

2、热爱学会并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

3、除当然代表外,新选举产生的代表,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

(五)附则

1、本办法经中国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中国科协批准生效。

2、本办法由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组负责解释。

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等药学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


名称会员数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候选人

1.北京375283

2.上海352083

3.天津21

4.重庆25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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