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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

来源:中国药学会    发布时间:2005-08-29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成立由当届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的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研究、组织和审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总人数(含特邀代表)一般为全国会员人数的3-5‰。会议代表产生于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地药学会(含香港和澳门药学会)、国家相关部委和部分医药企事业等单位,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候选人根据理事名额的分配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条件推选,理事候选人从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中国科协批准后,按照换届方案开展筹备工作。

第七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须向中国科协报送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为:

(一)理事名额分配方案,理事候选人产生原则、条件和办法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办法;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本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

(三)拟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表》;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拟任本会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批文。

(五)挂靠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以通信方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必须经中国科协批准。在向全国会员代表寄送理事会选举的选票时,应将理事候选人情况,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修改本会章程报告及章程(草案)等一并寄给全国会员代表审议。上述审议文件的回收、选票和会员代表意见的统计采用密封票箱统一封存,在规定的计票时间由监票小组开箱计票,以确保计票客观公正。

第九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会前成立大会组委会,成员由当届常务理事及有关人员组成,分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要负责大会的各项组织工作。大会组委会下设大会秘书处,成员由组委会部分成员及学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执行大会组委会的决议和承办会务工作。

第十条大会召开之际成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须经过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新一届理事候选人推荐情况汇报并通过候选人名单;

(二)听取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议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领导成员的选举办法;

(四)推荐大会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议程:

(一)大会预备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大会开幕式;

(二)向大会报告本届工作、财务情况及修改章程的说明,分组进行讨论,并经大会审议通过;

(三)大会通过新一届理事选举办法及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四)大会选举理事,采取密封票箱,无记名投票,宣布选举结果;

(五)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报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常务理事及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选举办法,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宣布选举结果,聘任名誉理事长、通过荣誉理事名单;

(六)召开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聘任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委、副主委、委员,研究新一届理事会工作等;

(七)举行大会闭幕式,公布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名单,公布荣誉理事名单。

第十二条本会换届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15日内报中国科协备案,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需报送的文件:

(一)会议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本会领导人名册;

(二)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

(三)加盖本会印章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议总结;

(四)本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职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社团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1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会负责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履行章程赋予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组成的原则为:

(一)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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