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学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药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中国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印章由中国科协批准后刻制;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本会统一刻制。专业委员会下设的专业组不再刻制印章。
第三条 凡以本会名义发文、发证、对外签订协议、联系工作等,用本会印章。
第四条 凡以本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各种会议纪要以及日常联系事宜,向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所属的专业组发通知及日常业务联系,向本专业委员会所属的专业组成员发聘书,印发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召开的学术会、专题会或座谈会通知等,用专业委员会印章。
第五条 本会印章由本会秘书处指定专人(机要员)负责管理。使用本会印章须经本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凡经秘书长会议、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需使用印章的事项和学会日常工作用章,按照分工可由副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签发文件与保管印章应分为两人。
第七条 使用专业委员会印章需经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召开的学术会议、专题会或座谈会,专业委员会与各级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联系工作使用印章时,其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应在会前两周,书面报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印章不能作为向地方药学会及其所属专业委员会直接交办任务使用。
第十条 凡未经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讨论决定的有关学术咨询和学术评审证明等,不得使用专业委员会印章。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本会有权监督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通报批评,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本会可收回或停止使用其印章。
第十二条 使用本会印章及各专业委员会印章,必须进行登记,按程序及审批权限审批,用印件必须存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用印,或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用印审批者或印章管理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药学会印章管理办法》和《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