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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资助科技项目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药学会    发布时间:2005-08-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帮助和促进药学科技工作者在药学领域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激励药学工作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攀登世界医药科技高峰,推动我国药学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根据《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主要资助面向世界药学科学技术前沿,针对我国药学科技和医药经济发展的重要研究领域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药学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药学科学问题和能够充分发挥我国药用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

(二)对医药经济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意义的项目。

第三条 资助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的发展,充分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资助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研究期限最多为四年。

第四条 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学基金管委会)按照五年规划对资助项目进行整体研究和布局,每两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二)针对药学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六条 资助项目按统一规划,定向申请,专家评议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项目的确立与申请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药学研究和科技开发领域主要是:

(一)医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中具有战略影响适于和优先资助的领域。

(二)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药学科技项目。

第八条 药学基金管委会根据资助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基金情况,提前提出下次资助工作安排和拟受理资助项目的药学研究领域建议,提交专家评审组或专门召开的专家会议审议并形成项目指南。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差额遴选,以记名投票、超过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确定,并经药学基金管委会审定批准。

第九条 药学基金管委会公开向药学界发药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指项目、课题的申请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主持人,各限为一人。

第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期申请或参加资助项目数限为一项。正在承担其他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资助项目,如果当年能够结题的,可提出或参加新的申请,但新批项目需在原项目正式结题后方可启动。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统一报送药学基金管委会。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药学基金管委会对申请的项目初审后,对不符合资助项目指南的申请要求的,经药学基金管委会负责人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三条 药学基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评议专家对送审项目逐项评议,并对研究和科技开发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按择优原则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申请者须到会答辩。论证会应就项目总体目标、研究方案、课题设置、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答辩和评审,以专家评审组记名投票、超过半数的方式通过确定结果并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评审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具有明确的药学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先进的研究目标,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条件。

(二)具有较高水平、活跃在药学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并有与申请课题相关的必要的条件,包括环境、场所、设备和仪器。

(三)具有较厚实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具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药学基金管委会将项目评审结果送主委逐项审核批准,根据审批结果向获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下达批准通知,向未获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未获资助的通知及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资助项目列为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基金资助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药学基金管委会,并将审核后的其中一份计划书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药学基金管委会对资助项目实施动态管理,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15日前报药学基金管委会,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和中期评估结果,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按年度进行预算,逐年审核与拨付。经费拨至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经费要严格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须通过依托单位,经项目主持人同意,由药学基金管委会审查,主委批准。

项目主持人变更,其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药学基金管委会审查,主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课题由于不可抗的原因中止须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药学基金管委会审核,主委批准,所余经费由基金管委会收回。

项目的中止由药学基金管委会提出的,所余经费退回药学基金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告等,均需标明“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药学基金管委会仍将对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进行跟踪管理,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应每年向药学基金管委会报送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限终止后六个月内完成,由药学基金管委会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做出验收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水平,人才培养、项目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验收前项目及课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报送项目主持人。

(二)项目主持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总结,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药学基金管委会。

(三)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含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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