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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会

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药学会    发布时间:2005-08-29

为保证学会基金在履行学会的宗旨,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等方面的作用,规范药学基金的运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国()内外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包括捐款和有价证券、专利转让等;

2、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3、基金合法增值。

二、基金募集

1、坚持自愿原则。把募集工作与促进我国药学事业紧密结合起来,阐明募集资金的目的、意义、用途,取得支持,提高募集效果。

2、严格捐赠手续.捐款一律入基金帐户,开具正式收据,颁发捐赠证书;做好对捐赠者的表彰;并视捐赠款项多少吸收到药学基金委员会中;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三、基金使用

基金的本金一般情况下不能动用,只能动用增值部分。基金增值部分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主要用于:

1、奖励为发展药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学人员;

2、奖励优秀的药学科技成果;

3、资助对药学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

4、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基金增值保值项目。

5、基金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和募集基金的相关费用。

6、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它支出。

四、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增值,坚持“依法、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规范运作,积极实现增值。

1、存入银行生息;

2、购买国债;

3、举办符合学会宗旨的有关活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五、基金管理

l、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

2、基金实行会计独立核算,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3、基金资助的项目或活动,须有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报告,按程序审批:拾万元以内(含拾万元)的支出,由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并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审批;超过拾万元的支出,由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4、基金增值年度计划由学会基金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学会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基金管理委员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5、基金年度支出预决算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审议。

六、审计监督

l、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对相关事项的审计。

2、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及捐赠者的监督。

3、加强基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基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资助协议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背基金使用规定和挪作他用等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基金,直至处罚。

七、表彰奖励

为激励捐赠者在支持我国药学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的贡献,实施以下奖励:

1、所有捐赠,均记载到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史册中,发给捐赠证书。

2、对个人捐资人民币1万元以上者,授予中国药学会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证章、证书。

3、单位捐资10万元以上的,吸纳为中国药学会团体会员,并颁发证章、证书。同时吸纳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捐资100万元以上的同时吸纳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捐资1000万元以上的同时吸纳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捐资100万元以上的,由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举行专门捐赠仪式,由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中国药学会理事长颁发捐赠证书;捐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单项奖励,邀请捐赠者出席有关奖励等公益活动。

八、附则

1、本办法由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药学会药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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