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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学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药学会    发布时间:2005-08-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药科技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药学会设立“中国药学科技奖”,该奖项是全国药学领域中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内容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 中国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国药学科技奖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中国药学科技奖属社会力量设奖,中国药学科技奖包括基础研究奖和应用研究奖。

第五条 中国药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第六条 中国药学科技奖授予在药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中国药学科技奖基础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药学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本学科领域中的重大发明或发现;

(三)对学科的研究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

第八条 中国药学科技奖应用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药学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

(一)新药领域研究的成果;

(二)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医药研究成果;

(三)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四)医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获得中国药学科技奖的项目中,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第十条 中国药学科技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一) 中国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及省级药学会;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后和没有署名争议的项目。推荐应用研究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须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第十三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若某子项科技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其他方面,在去除该子项后不影响总项目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单独予以推荐。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当写明其中的某子项推荐、获奖情况。

第十四条 推荐本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中国药学科技奖推荐书》。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专家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推荐材料经推荐单位或专家签字盖章后报中国药学科技奖励办公室。

向中国药学科技奖励办公室报送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二月十日至三月二十日。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中国药学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由中国药学科技奖励办公室按以下内容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国药学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同专业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项目的初审由专业组完成,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完成。

第十九条 评审中国药学科技奖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的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评审中国药学科技奖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时,经评审委员会专业组专家评议,投票表决后,必须是获得专家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的项目,才有资格参加终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审时,经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报指导委员会,经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授予“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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