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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学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药学会    发布时间:2005-08-29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继续药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省级药学会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活动,由本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管理,由本会继续教育与科普部具体实施。

第三条 计划报送

一、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

拟申请此类项目的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省级药学会,需于每年930日以前将下一年准备举办的“中国药学会继续药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送本会继续教育与科普部,由本会继续教育与科普部初审汇总后提交本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审批。

二、继续教育备案项目

拟申请此类项目的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省级药学会,需于每年930日以前,将下一年准备举办的“中国药学会继续药学教育备案项目申报表”送本会继续教育与科普部。

第四条 质量保证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学术进展的需要,开展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活动,介绍本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知识更新。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继续教育主办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做到以会养会(包括学员缴纳的费用或有关厂家结合学术活动举办的产品展示赞助费等)。

二、收费标准

为减轻药学人员和参加单位的负担,继续教育活动的收费标准不宜过高。

三、经费支出

经费使用包括办公费、场租费、专家授课费、交通费、讲义资料及汇编印制费等。

第六条 学分认定

一类学术会议每6小时授予继续药学教育一类学分1学分;一类培训班每3小时授予继续药学教育一类学分1 学分。二类学术会议每6小时授予继续药学教育二类学分1学分;二类培训班每3小时授予继续药学教育二类学分1学分。

第七条 证书发放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省级药学会组织的继续药学教育活动统一使用“中国药学会签章的学分证书”,学分证书由中国药学会继续教育与科普部负责管理。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中国药学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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