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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来源:www.sfda.gov.cn    发布时间:2013-04-22

       2005年,国务院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一项工作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已明确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目前保健食品广告比较混乱,社会反映强烈,今年“两会”代表对“保健食品的宣传”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对其广告发布前实施审查迫在眉睫。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职责。2005年7月1日后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完成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定于2005年7月1日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所有审批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以更好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同时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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